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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是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的法规文件。该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该规定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自2006年10月7日起正式实施。

法规背景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是在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上通过审议,并获得公安部同意后发布的。该规定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审定,并最终由商务部、公安部于2006年9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生效执行。

规定内容

总则

为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其被用于非法目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明确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的工作原则和流程。

国际核查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列出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接受国际核查。商务部和公安部有权根据实际需求对该目录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职责分工

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承担全国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的国际核查管理工作。

进口、出口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在进行核查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时,必须依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

出口核查流程

当经营者申请出口核查化学品时,商务部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至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公安部在收到商务部转交的数据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出核查请求。如果进口国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则公安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允许出口的意见,并告知商务部。

样品出口

对于核查化学品样品的出口,若数量不超过100克(含)则无需进行国际核查,商务部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通知公安部。

进口核查

当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就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提出国际核查要求时,公安部将在收到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商务部进行核实。商务部将对经营者的身份、资格以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在必要时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报核查结果。商务部将把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安部。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用途和用量的情况,公安部可委托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地方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报核查结果。公安部将在收到商务部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核查结果后,及时向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经营者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供查验。此外,经营者还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的相关事务,并积极配合商务部和公安机关的核查工作。

许可证撤销

如果发现拟进出口的核查化学品有可能流向非法用途,商务部有权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

公告制度

商务部和公安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相关的国际核查结果以及经营者违规情况。

处罚措施

如果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商务部有权对其发出警告,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如果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日期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实施。此前由外经贸部、公安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中国政府网.2024-09-26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2024-09-26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