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生效。
发布背景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7月13日通过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并获得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的一致同意后,于2006年10月12日正式公布的。该《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各方遵守法律、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防止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避免损害交易对手的权益。
定义范围
零售商定义
《办法》中所指的零售商,指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度销售额(对于连锁经营的企业,还包括其所有门店的销售额)达到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定义
《办法》中所指的供应商,涵盖了直接向零售商供应商品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制造商、经销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规范条款
商务合同
《办法》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便更好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公平交易行为
零售商
零售商不得利用其相对于供应商的优势地位,实施如下不公平交易行为:
- 在已就商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样式等事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经供应商同意或无法归咎于供应商的原因,拒绝接收商品。
- 强迫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 在未约定或不符合约定条件下,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下架或撤柜,除非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执行。
- 迫使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在未完成约定销售额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收取返利。
- 强制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供应商
供应商在供货时,不得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强行搭配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公平竞争行为
零售商
零售商不得干涉供应商对其产品或其他经营者的产品定价,也不得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
供应商
供应商派遣人员至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时,须经过供应商同意,并且派遣人员仅能从事与其所提供商品相关联的销售服务工作。此外,若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并由零售商承担派遣人员所需的费用,则此行为不受限制。
商品退货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零售商提出的退货请求:
- 因零售商自身原因导致商品受到污染、损坏、变质或过期,但零售商不愿为此赔偿供应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 零售商以调整库存、改造经营场所、更换货架等理由提出退货,但不愿为此赔偿供应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 零售商在促销期间以较低价格购进商品,但在促销结束后,以正常价格退货。
促销服务费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时,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并签署合同,明确规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收费标准、用途、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细节。促销服务费是指零售商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的商品销售,提供印刷海报、组织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服务后,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在收到促销服务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如果零售商未能完全履行服务承诺,应返还供应商未享受服务的部分费用。
费用管理
零售商应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记入账簿,并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货款支付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时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收货后的60天。在供应商提供了必要的单据情况下,零售商应及时与供应商核对账目。
查询权
当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供应商有权查询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货款拖延
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退换货手续未完结、销售额未达预期、未续签供货合同等理由,推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行业协会作用
《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记录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行业成员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同时,建议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金额大、周期长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醒相关供应商。
监管与处罚
各级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合作,对零售商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接报后应依法处理。如果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应依规处理;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应责令整改;如果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开。如果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诈骗供应商货款,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调查,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
地方规定
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日期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参考资料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lvlin.baidu.2024-11-25
五部门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gov..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