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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指征收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真实情况的监督和审查。纳税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征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纳税检查权

征收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纳税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有关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征收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执行。纳税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常用形式

有以下两种:

(1)组织纳税人自查和互查。组织纳税人自查和互查,是在税务查帐中贯 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好形式。纳税人自查,就是在税务机关辅导下,组织财会人员 自行检查的一种形式,纳税人互查,就是把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组织起来,按系 统、按行业或按片(地段),组织进行互相检查。在纳税人自查和互查中,税务 机关应提出明确的检查要求,发给检查提纲,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工作。

(2)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主要形式。它又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几种不同的做法。日常检查也叫全面检查,是 指对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综合性检查。专 项检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单项检查,如单项税种的检查、发票检查、出口 退税检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检查等。专案检查是指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 关部门转办等案件的检查。

纳税人权力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4、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机关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基本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1、选案是确定税务检查对象的过程,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一)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案;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2、检查实施是对检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客观、公正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过程。

3、审理是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甄别、定性的过程。

4、执行是向纳税追缴不缴少缴和欠缴税款的过程,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措施。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