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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的基本死刑政策。现阶段中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基本介绍

刑罚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与死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虽然不高,但确实存在)。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存与废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过半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自启蒙运动后,“是否废除死刑”这一议题在学术层面产生激烈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韩国(仅保留,实行极少或未实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人道主义”。欧盟委员会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费代丽卡·莫盖里尼表示,任何实行死刑的国家都不可能指望获得欧盟成员资格。莫盖里尼在发言中指出:“没有实行死刑的国家才能成为欧盟成员,这是我们的法律规定的。”雷杰普·埃尔多安和总理比纳利·耶尔德勒姆表示,土耳其或将在议会审议有关重新引入死刑的宪法法案,德国政府发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将实行死刑,那么它加入欧盟的问题将自动关闭。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罪犯威胁的环境中。"而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

死刑犯

被判死刑的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功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发展现状

统计资料

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相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

表现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例死刑。

2017年7月,蒙古国新版刑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意味着该国正式废除死刑,成为全球第105个废除死刑的国家。蒙古在2017年7月1日成为全球第105个废除死刑国家。随着蒙古于2015年投票表决通过的新版刑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死刑在蒙古成为了历史。蒙古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08年,距今快要十年了。蒙古的废除死刑倡议始于查希亚·额勒贝格道尔吉总统。他在首次当选蒙古总统半年后的2010年初发布政令暂停死刑。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日本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蒙古正式成为继贝宁刚果斐济拉脱维亚马达加斯加、诺鲁、苏里南之后,近五年里全球第八个废除死刑的国家。

绝大多数中东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沙特阿拉伯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伊斯兰教圣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

在2007-12-19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美国、中国、伊朗、缅甸、朝鲜苏丹津巴布韦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11月15日,联大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呼吁暂停适用死刑,并希望将来彻底废除死刑。以欧盟为首的近90个共同提案国投了赞成票。根据程序,该决议还需提交到联大经通过才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决议。

联大曾经在1994年与1999年讨论过死刑的废除问题,但都因为成员国的意见分歧,不了了之。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而一些欧盟国家对推动废除死刑问题亦非常积极。早在1月份,欧盟就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

但是,很多国家也对这一问题表示质疑。新加坡就在联合国人道委员会发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对票,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他说:“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犯罪威胁的环境中。”而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

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判处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南非在1994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持续上升,据统计,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万人遭遇武装抢劫、谋杀、强奸或绑架等刑事犯罪,约占南非人口总数的1/4。2007年就有13名华人华侨遇袭身亡。

美国针对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还有34个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2005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2006年,美国实施死刑的数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国、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苏丹之后。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例如宫崎勤。在日本的平安时代,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江歌案一审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是二十年,最后是顶格判决的。

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

泰国狱政厅称,六年前被定罪的一名26岁杀人犯2018年06月18日被注射药物处死。这是自2009年以来,泰国第一次执行死刑。泰国狱政厅在一份声明中说,此次行刑是要吓阻那些欲犯严重罪行或违反法律的人。当天被处死的囚犯在抢走受害者的手机和钱包后,刺了对方24刀。自1935年以来,泰国处死了325名囚犯,他们多数是被枪毙。泰国在2003年12月停止执行枪决,自那时起到2009年,有6人被注射药物处死。截至2017年底,泰国有510名死囚。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年12月25日在枪决了前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

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2009年,俄宪法法院宣布从2010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西方国家所谓“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没有死刑。

欧美国家的人权活动者反对死刑,认为其是“残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罚”。大赦国际则把死刑视为对人权的最根本背弃。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国内地的滕兴善死刑冤案、聂树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图死刑冤案等。

全球现状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1.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安哥拉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不丹波黑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佛得角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基里巴斯,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尔多瓦摩纳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纽埃,挪威,帕劳,巴拿马共和国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塞舌尔群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克兰英国乌拉圭瓦努阿图梵蒂冈委内瑞拉,蒙古。

2、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库克群岛,尔瓦多,斐济以色列拉脱维亚秘鲁

3、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10 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贝宁文莱布基纳法索中非刚果冈比亚格林纳达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缅甸,瑙鲁尼日尔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斯里兰卡苏里南,多哥,汤加,突尼斯

4、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74个,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贝拉鲁斯,伯利兹,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危地马拉,基尼,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朝鲜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莱索托利比亚,马拉维,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中国趋势

死刑案件渐少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称,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司法适用

(中国内地)

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4.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5.强奸罪(第236条)

26.绑架罪(第239条)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第263条)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5.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第九章渎职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7.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39.投降罪(第423条)

40.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1.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5.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适用条件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执行相关

中国内地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中国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议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谋杀;

叛国;在皇家船坞纵火;使用暴力的海盗罪。

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京族,黄启基因为在深水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中国)香港刑罚

现有刑罚:终身监禁-监禁-罚款-没收-社会服务令-签保守行为

废止的刑罚:死刑-笞刑

中国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

(中国)澳门刑罚

主刑有期徒刑-罚金

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禁止的刑罚:死刑-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依据:(中国)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采用枪决执行。依据中国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国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37条(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第51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国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第63条(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第64条(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第80条(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第84条(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2010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国台湾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03条(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直接抗敌“民国”罪)第261条(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 强盗故意杀人罪)第334条(海盗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第6条(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第15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第333条第3项(海盗致死罪)第334条第2项(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掳人勒赎致死罪)第348条第2项 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第120条(委弃守地罪)第185-1条第2项(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条第3项(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第271条(杀人罪)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死罪)第332条第2项 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掳人勒赎致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条第1、2项(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47条第1项 掳人勒赎罪)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残害人群罪)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执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县新店市的安坑刑场处决。台湾在1987年解严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执行。

中国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中国台湾已经连续4年处于死刑0执行的状况。而已就任的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中国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中国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中国台湾的刑罚并无法永久隔离犯罪者,因为中国台湾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不严格。

据中国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统计,2014年,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终审裁定死刑,等待执行,另有61人还在上诉或再审中。但在台湾有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又不执行死刑,以至于死刑犯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几乎接触过所有死刑犯个案的社会工作者林欣怡说:“死囚犯们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后被拉去刑场面对死亡的恐惧,确实让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痛快一枪,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态。但是,如果告诉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没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点30分,“司法部”再度执行死刑,总共在北中南三地枪决曾思儒、洪明聪、广德强、陈金火、戴德颖、黄贤正6名死囚。2014年死刑犯仍有55人待执行。当然,此举遭到欧盟的抗议,特别是法国谴责中国台湾,因为联合国在2012年12月20日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定”,认为中国台湾不遵守承诺。法国代表在台协会的网页上面登了3篇文章谴责中国台湾,主要三个内容。第一,认为“中国台湾违反20号联合国协议”,第二,欧盟考虑对中国台湾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诱台湾人,教导中国台湾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中国台湾刑罚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

依据:中国台湾“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

新加坡

全球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罚

死刑 (死亡 penalty) -监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终生监禁;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没收财产(forfeiture of property) -罚款;罚金(fine) -鞭笞(caning)

依据:新加坡刑法(Penal Code)第五十三条;中文词汇依据初级法庭常用词汇

2022年5月12日,多位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新加坡政府立即暂停使用死刑,并指出该国继续对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使用死刑违反了国际法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2018年07月06日,63岁的日本原奥姆真理教教主、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杀人案主犯麻原彰晃被执行死刑。2008年鸠山邦夫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菲律宾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

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执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冻结了死刑。

2001年,格洛丽亚·阿罗约上台后,作为笃信天主教的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执行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

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

2006年6月26日,总统阿罗约再次签署命令,宣布废除死刑。

2016年,新总统罗德里格·杜特尔特上台后宣布将重新批准使用死刑,来应对国内严重的犯罪问题。

柬埔寨

历经历史上的的种族灭绝大悲剧,联合国涉入甚深,因此早在1980年代末即已完全废除死刑。

美国

作为公民成分复杂的移民国家,美国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实上,本着宗教与人道精神,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反对者的压力和残酷的现实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死刑。并且由于联邦制保留各州独立立法权,美国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则没有此项。

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主张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021年3月24日,美国弗吉尼亚州州长诺瑟姆签署废除死刑法案,弗吉尼亚州从此不再执行死刑,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南部州。

古巴

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卡斯特罗2014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

这是最新的一项改革措施。劳尔称,这一决定是出于人道目的而非缘于国际压力。一直有压力要求古巴废除死刑。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过每年古巴执行死刑的人数,据外界估计大约为40至50人。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欧洲

现时除了白俄罗斯以外,其他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法国于1981年正式废除死刑,但是法国各界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死刑支持者依然众多 2007年2月19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废除死刑正式写入法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2002年02月26日通过决议,决定废除死刑。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86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自1993年以来,塞尔维亚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判决。

哈萨克斯坦

2021年1月2日,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在该国废除死刑的相关法案,哈正式成为无死刑国家。

马来西亚

2022年6月10日报道,马来西亚政府同意废除强制死刑,并以法庭执行裁量权的罪刑取代。

2023年4月3日,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以声浪表决方式通过《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案》三读,正式废除原本规定强制死刑的七项法令内相关条款。

赞比亚共和国

当地时间2022年12月23日,赞比亚总统希奇莱马批准了该国2022年第25号《刑法修正案》,废除了赞比亚刑法中的死刑。

各地情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右图为各国死刑图示,颜色注解: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红:法律上仍有死刑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是人权社会所禁止的,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88国、百慕大、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纽威岛、土克斯及开科斯群岛没有死刑。

10国和库克群岛只对于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对普通的犯罪没有死刑。

24国对于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内没有处决,或是有做出不处决的国际承诺(如俄罗斯)。

76国(地区,包含中国台湾、巴勒斯坦)对于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另据统计: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仍实行死刑

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

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

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等少数国家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历史

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可以和人类的法律史一样久远。中国历史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

历代统治者虽然无不标榜儒家的“仁义道德”,高唱“德主刑辅”的赞歌,而实行的却是血淋淋的暴政。在推行暴政、践踏人权、窒息真理、扼杀民主的专制主义统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强化,以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一部中国死刑的发展史,对于今天的每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部难以忘却又不堪回首的沉重历史画卷。这一画卷所展示的不仅仅是一种刑罚制度和刑罚死刑的历史轨迹,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由愚昧走向文明、由专制趋向民主的艰难历程。

中国立法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中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1979年刑法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许多限制其适用的条件。体现在:

(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死刑适用程序上,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规定了死缓制度,它的设立可以说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贡献。

第二阶段

从1981年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时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自从1981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单行刑法——《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之后,截止刑法修订以前,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增加的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已达46种,从1981年到1991年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4.2个死罪,这23个单行刑法使中国的死刑立法朝着更严厉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1)死刑适用程序放宽。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2)出现了以死刑作为绝对确定刑的法定死刑条款。如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儿童罪,第二条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绑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

(3)适用死刑的章数和罪名明显增多。随着23个单行刑法的陆续颁布,适用死刑的章数由1979年刑法的4章扩大到6章,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单行刑法对46个罪名规定可以适用死刑,从而这一时期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数达到74个,占罪名总数的26%。总之,这一阶段的死刑立法急剧膨胀,死刑的适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体现的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现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险趋势。

第三阶段

是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刑法对旧刑法中的有关死刑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适用死刑犯罪的规定,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修改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3)修改了死缓变更条件。1997年刑法将死缓减刑条件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死缓确有悔改或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更为故意犯罪。

(4)修改了分则罪名适用死刑的条件,一是提升死刑适用条件,如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二是明确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如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5)死刑罪名比例发生变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个,与以前的74个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这种变化纯属形式上的变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实际减少。总体来说,1997年刑法的实质死刑罪名数与旧刑法基本一致,纯粹量的减少是立法技术的变化所致,在实质上并无大的变化。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争议问题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自自然然,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拥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在近代国家,人权保障这东西,是在国家和组织与个人对峙时,因为个人较为压倒性地不利才有人权这概念。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对峙中,一方面受害者被加害者侵害人权,一方面加害者的人权却被保护。

死刑的问题,或许与人类原始避忌杀人的情感有关,从古代起就被议论。在西方,由于可能基督教徒自身曾经历被罗马帝国迫害的经验,强烈地倾向否定死刑。但是,至中世纪初期,基督教徒和异教徒及异民族的争斗开始频频发生,开展了卷入从世俗提出的请求的论争。最后,经托马斯·阿奎纳认同死刑的正当性后,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了。在日本的平安时代,虽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直至现在,死刑继续存在。

在江户时代,放火会遭受火炙之刑;10两(以现在的价值换算,约150万至200万円)以上的盗窃则被定为死罪。死刑抑制犯罪效果却自然有所局限;由于担忧死刑这种严苛的惩罚损害正当的人,对犯罪者容,带有防止将正直地生活当成是愚蠢的行为的深层意义。

与死缓区别

主要有: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制度影响

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的签署,充分说明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这个敏感的话题开展合作与对话,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努力。

(一)死刑核准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死刑核准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中国历史上,死刑历来是由最高司法当局掌握的。封建统治者深知滥施刑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而鼓吹“恤刑慎杀”,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如“三复奏”、“五复奏”,“三司推事”、“九卿会审”、“朝审”、“秋审”,力避死刑案件出现差错。从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对死刑适用的情况来看,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十分重视,死刑案件的最终确认权一般都是归属于最高法院。

(二)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罪名过多。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不少学者即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是否应该设置死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不少学者主张废除这类犯罪的死刑,广泛适用罚金刑、财产刑等刑种。⑵学者们进一步指出,现阶段如果不能做到废除死刑,至少应该减少经济和财产犯罪的死刑。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刑法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不但未能做到减少死刑,死刑罪名反而增加。这可以说是中国死刑设置上的一个最需检讨之处。

(三)新刑法关于死刑绝对法定刑的规定有欠妥之处。第一,刑法总则部分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和刑法分则部分绝对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没有规定死刑犯的赦免权。《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可见,要求赦免或减刑,是《公约》规定的死刑犯的基本人权。为尽快和国际社会接轨,减少国际上对中国人权问题过多的责难,刑法应将要求赦免或减刑规定为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个程序。中国规定了死刑减刑制度,即死缓制度,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死刑赦免制度。

功能作用

剥夺生命和心理威慑,是死刑所固有的两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着用简单、最经济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彻底铲除重新犯罪条件;后者则意味着用执行死刑所产生的恐怖效应,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优缺点

若发生冤狱、死刑完全无法弥补司法错误,但废除死刑只是治标,无法治司法失误的本。

司法错误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杀或被关,也可能(同时)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因此降低司法误判对治安及人权的帮助比废除死刑高许多。

死刑是否可以节省成本是争论点,一般认为死刑成本最低,但也有些研究显示死刑成本比无期徒刑不得假释高。

死刑可能造成重要人证死亡,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可是他也知道一些重要事实。

死刑可以避免再犯越狱问题,但实际上良好的监狱管理及实际上的无期徒刑(真正能把犯人关到死的徒刑)也可以解决此问题。然而,有些国家的狱政太差,犯人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如果坐牢跟度假差不多,徒刑没有吓阻意义,因此改善狱政对治安有很大的帮助。

死刑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对重罪有明显的吓阻作用。菲律宾先废除再恢复死刑的事例说明反对死刑者的“废除死刑不会提高犯罪率”的说法至少很可能不适用于治安不良的国家,另外也有新闻报道指称,韩国停止执行死刑11年后,杀人犯人数增加。

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种“复仇意念”的制度化,可能拒绝了原谅,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有些时候在死刑实施时,被处死的可能只是一个已经悔过自新、拥有良知的好人,这反而是社会的一种损失。事实也有许多例子,前死囚在重获自由后,积极地投入了社会服务与关怀工作。

执行方法

砍头、斩首、断头台、断头机

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

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踏刑

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

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

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

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

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

盆、猛兽吃人、割喉刑、腰斩、剖腹

投掷刑、车轮刑

中国古代死刑

执行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凌迟(寸)、殊死、菹醢、脯刑

殄、烹刑、浸猪笼、剥皮、骑木驴

腰斩、炮烙、车裂(五马分尸)、坑杀

枷项、立枷、绞刑、斩首、枭首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自缢(刑具:白绫)

自鸩(刑具:毒酒)

自刎(刑具:利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脍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

现代社会看法

在近现代,由于要运作民主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各种重要的要素探索,建构开始进行,死刑的问题也与其中的要素有关(总称为人权)被加以说明。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各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各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

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各人权利被社会的限制所凌驾也被指责成战争的原因之一。大众较偏向在各人权利上作出权衡,这也是战后废除死刑国家加的原因之一。因此,相比对死刑没有一丝怀疑,认为是正当的时代,现今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宗教及社会情感上变迁的缘故。

制度评价

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中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中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

从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来说,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中国执行情况

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有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认为,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死刑缓期

中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德国人在中国被判处死刑

2014年8月20日,中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名德国人死刑,这也是首例德国人在中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德国男子来自德国上巴伐利亚州。2010年6月,他在厦门街头用锤子科技和刀子杀死他的前女友以及前女友的生活伴侣。被杀害的这名男子同样也是德国人,女性死者生前曾在慕尼黑读书,读书期间与后来杀害她的男子建立过恋爱关系。这名女性当时持有的是委内瑞拉护照。

2009年,一名持有英国护照的巴基斯坦人在中国因走私毒品而被执行死刑。这也是至此为止唯一一名在中国被执行了死刑的欧洲公民。

适用尺度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法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注射死刑争议

人道体现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菹、弃市、炮烙,还是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注射器材

据称,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北京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使用药物

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并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审核批准。

这组药物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特点。目前在全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弛剂+高浓度氯化钾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直至死亡。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一般医院都有,快速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心跳停止剂。

成本比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国外情况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分情况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目前,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人类历史上第一例静脉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鲁克斯,其罪行是偷旧车时杀死一名机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执行于美国的德克萨斯州的事茨维尔监狱,死亡时间为七分钟。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参考资料

值得收藏,《刑法》现有46个死刑罪名(备查).今日头条——法治大别山.2022-0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04-11

多位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新加坡政府立即暂停死刑.今日头条.2025-04-11

弗吉尼亚成为美国首个废除死刑南部州.中国新闻网.2021-03-25

哈萨克斯坦正式废除死刑 犯有严重战争罪行者除外.中国新闻网.2021-01-03

马来西亚政府同意废除强制死刑.今日头条-界面快讯.2022-06-10

马来西亚废除强制死刑,法官可于裁量权内选择不同的刑罚.环球网.2023-04-05

赞比亚总统批准废除该国刑法中的死刑和诽谤总统罪.环球网.20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