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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是指依靠地质科学理论,运用各种找矿方法发现矿床并查明其中的矿体分布、矿产种类、质量、数量、开采利用条件、技术经济评价及应用前景等,满足国家建设或矿山企业需要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

矿业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2025年上半年,中国新发现矿产地38处,同比增长31%,其中大中型25处,绝大多数矿种已提前完成“十四五”找矿目标任务。从2025年上半年矿产勘查投入结构来看,社会资金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长28.2%,在整个矿产勘查投入中占比达48%。

定义概述

矿产资源勘查是指依靠地质科学理论,运用各种找矿方法发现矿床并查明其中的矿体分布、矿产种类、质量、数量、开采利用条件、技术经济评价及应用前景等,满足国家建设或矿山企业需要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它是研究矿产形成与分布的地质条件、赋存规律、岩层变化特征,为矿山设计建设或矿山生产提供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技术、经济资料等的一项工作。

主要任务

在选定地区的范围内,在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必要的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的地质调查研究,以取得基本地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的资料,为研究矿产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进一步开展地质找矿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主要特点

首先,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不具有直接的、具体的使用价值,却具有特殊的潜在价值。其次,矿产资源勘查既具有一般科学调查研究的性质,同时又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它的成果直接为矿产开发利用,它的价值随着矿产品的销售而得以实现和补偿。第三,矿产资源勘查的全部过程,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是对客观的地质体及其成矿规律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第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第五,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产业活动,既有不同阶段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又是密切衔接生产的活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一条 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依法保管、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相关制度

管理制度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施管理。政府管理勘查活动必须依法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有利于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原则。国家通过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授予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事主体以探矿权或采矿权,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权;二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原则。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三是保护勘查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探矿权的合法权益给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护。

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登记制度,体现了《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和规定。凡是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都必须依法申请,履行勘查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方可进行勘查工作。

实行勘查登记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和监督管理,可以避免勘查工作不必要的同水平重复、交叉工作,尽可能减少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缩短工作周期,加快勘查工作的步伐,提高勘查工作效果,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当前的长远的需求,并为其提供更多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

勘查登记的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空间范围与中国矿产资源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致,即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的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探矿权,经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

中国有关矿产资源法规不仅规定了必须设定探矿权的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了不需设定探矿权的范围。不进行勘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开采范围内,采矿权人为矿山生产的需要进行的勘探工作”。这是为了防止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立的重复,也表明在中国采矿权范围内存在着无条件的探矿权。经核准登记取得采矿权区域的采矿权人具有在该区域的探矿权。另一类是“在未设立探矿权的地区,从事不实施勘探工程的地表地质观察和矿点踏勘,不进行重型工程或系统轻型山地工程工的矿点检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寻找矿点的积极性。

勘查登记的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比较复杂、科学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因此,进行这项工作的勘查单位,必须要具有从事勘查工作的能力,即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技术设备和勘查资金。缺少这些基本条件,难承担矿产资源基本工作任务。按照《勘查登记办法》规定,在中国进行勘查工作实行的是先计划后登记的原则。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登记权限,分别到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对于跨省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申请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之前,应当向相关省征求意见,只有取得相关省签署的书面意见后,才能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关于与外方合资、合作勘查项目及外资企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勘查项目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类项目首先应报国家计委立项,经批准后,按《勘查登记办法》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由中方有关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就是说,这类项目的申请登记程序要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在签订合同前,由合作的中方单位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拟合作工作区的范围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核并签署可以申办意见后才能签订合同,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勘察原则

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具有稀少、隐蔽、复杂等特点,其勘查过程常常需要采用地质填图、物探、化探、遥感地质等方法,应用钻探、坑探等技术手段,需要进行测量、编录、抽样、化验、实验、储量计算、技术经济评价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且一个矿产资源地从发现、查明到开发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因而,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极具风险的工作。由此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就开始贯彻循环经济的原则十分重要。为遵循减量化原则,首先,应减少不必要的投入,根据矿种稀缺程度的不同,优先安排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急需的稀缺程度高的矿种进行勘查。其次,根据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较多的赋存特点,在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同一探矿权范围内应力求多目标立体勘查。如金矿权分布范围内,除赋存金矿外,还可能有其他矿种,存在铅锌矿银矿钼矿等共生情况。根据目前的探矿权设置政策,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勘查矿种的勘查,这种勘查行为不符合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应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其他矿种的勘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意义影响

矿产资源勘查是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对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统计数据

2025年上半年,中国新发现矿产地38处,同比增长31%,其中大中型25处,绝大多数矿种已提前完成“十四五”找矿目标任务。从2025年上半年矿产勘查投入结构来看,社会资金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长28.2%,在整个矿产勘查投入中占比达48%。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7-12

权威数读|今天这几组数据,提气.百家号.2025-07-12